在医患诊疗关系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到底有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准则?这个依据究竟是什么?
事实上,这个问题与医学伦理息息相关,放眼全球,已经有众多国家提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准则了。
笔者在中美两国都接受过医学教育,发现在美国,一些临床的惯例,与国内处理相同的问题时稍有出入,其中,可能涉及的医学伦理问题引起我的兴趣,想借丁香园的平台与诸同仁们分享。国情不同,不一定适用,但希望能对于我们的临床工作有些借鉴参考的意义。
案例1非传染性疾病因右下腹部疼痛难忍,22医院急诊看病,陪同而来的还有她的男友小林。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阑尾炎,正要与小佳介绍治疗方案的时候,她却看着小林,提出了一个请求:
你能不能先出去?
拗不过女友的再三要求,小林不情不愿地出去了,可等到医生交代完病情和治疗方案、小佳出门缴费的当口,小林却「跐溜」一下窜进诊室,满脸担忧地对接诊其女友的医生说:
她究竟什么病啊?!会不会传染我啊?!
焦虑、不安的情绪让他看上去相当恐慌。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时候医生应该怎么做?
答:不告诉。
原因:
因为阑尾炎并不具备传染性,对男友小林也并没有潜在的健康威胁。
案例2传染性疾病因持续低烧,医院急诊看病,陪同而来的还有她的男友阿明。医生检查后,询问小艾病史,此时,她却看着阿明,提出了一个请求:
你能不能先出去?
阿明不情不愿地出去了,这时小艾告知医生,她曾被检出HIV阳性!
在小艾出门缴费的当口,阿明却走进诊室,对接诊其女友的医生说:
她究竟什么病?
这时候,医生应该怎么做?
答:美国医生的选择,是将小艾的病情告知阿明。
原因:
当遭遇如性病、HIV/AIDS、空气传播疾病(如肺结核等)等有传染性且具备重大健康隐患的疾病时,需要打破隐私协议,告知健康有可能直接受到威胁的相关者。
案例3精神疾病因长期头痛欲裂神经衰弱,小敏眉头紧锁地进入诊室。然而就诊中,她不时提起一名叫芳芳的女孩,说起时瞬间咬牙切齿,强调对方是她身体不适、家庭不幸的罪魁祸首:
她就在隔壁上班,我准备待会儿去她单位,趁她防不胜防的时候——『咔嚓』杀了她。
此时更亮出背包里的长匕首。医生接诊中感到小敏思想极端,情绪不稳,那么他应该找渠道通知可能被害的芳芳吗?
答:美国医生的选择是尽量通知芳芳。
原因:
当医生能判定患者对他人有迫害企图时,也应告知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第三方。
案例4未成年怀孕因自觉食欲不振、晨起呕吐及闭经一月余,14医院妇科就诊。经检验HCG,医生诊断真真怀孕了。此时,医生应该怎么做?鉴于真真未成年,医生应该告知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吗?
答:不告知其父母。
原因:
对于14岁的真真怀孕,不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背后的逻辑如下——未成年人怀孕或,告知其监护人可能造成患者炜疾忌医(如去非法诊所看病)而引发生命危险,因此出于对患者的保护,不通知。
案例5自杀倾向华先生今年52岁,因金融危机,原本做生意的他遭遇了破产。然而祸不单行,中年得子的他却在一场车祸中痛失了妻儿。负债以及家庭的悲痛让华先生痛不欲生,陷入了人生的谷底。
因长期失眠,华先生颓丧地来到门诊,并在就诊中,流露出生无可恋、想要了结此生的想法。此时,医生应该怎么做?
答:需要告知其亲属。
原因:
对于有严重自杀倾向的华先生,美国医生的做法是,在判定患者具备极大自杀可能性的时候(例如已经有周密的计划和部署),应当告知其亲属,甚至可以强行将患者送院以备看护。
关于隐私的告知原则原则是——保护患者。
医生的最大责任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抱持高度责任心和同情心,果断采取措施,一心赴救,尽到医者应尽的职责。
在案例2和3中,保护患者的隐私固然重要,但保护其他人不受伤害也非常重要。在明确其他人在不知情下会受到重大伤害时,应酌情考虑告知相关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以外,患者隐私并不能对如上司、同事、政府机关、甚至是家庭成员或者朋友等无直接被伤害隐患者披露。
责任编辑:猫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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