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修险企发行次级债规则保险团体将入局
保险团体(或控股)公司或将重归次级债发行队伍。 保监会昨日表示,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团体(或控股)公司召募次级债适用本办法”,而原办法中制止保险团体(或控股)公司召募次级债。原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实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并且明确规定“保险团体(或控股)公司不得召募次级债”,并增加了对险企召募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 有业内分析人士向《第一财经》分析,“征求意见中并未对团体和子公司之间发债的关系进行明确,根据目前的规定,原来的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标的肯定还是净资产,即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保监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规定,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根据中信建投研究报告,截至2012年8月,保险公司累计发行的次级债(不含利息)在2011年净资产中的占比为:太保寿险53.5、平安寿险北京白癜风医院43.4、新华保险47.9、中国人寿35.2。 发行次级债是目前保险公司除上市外的另外1主要融资方式。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审批通过范围终究定格在10家险企和731亿元的范围上,较2011年次级债获批发行规模增长26.6。 从2012年情况看,太保寿险和人保财险次级债均已超白癜风的症状及医治越管理办法的发行上限,平安寿险和新华保险发行范围也已接近发行上限,此比例还不包括新华保险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国人寿可发行的空间也唯一200亿~300亿元。 上述分析人士还表示,“保险团体(或控股)公司获准入局的主要意义还在于看细节如何规定。如果是以团体整体合计(子公司也并入),不会带来实质差别,发债的上升空间也不会有太大,由于一般金控团体的资产范围不会太大,整体来说不会对市场产生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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