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起诉称, 2003年4月14日,原告的妻子即死者赵某因腹痛到本市津南区一家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即刻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手术后,该院对原告之妻进行了两次病理检查,结果均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在两次抗炎治疗后,原告之妻于当月22日出院当月30日,因出现腹痛伴包块、发热等症状,原告之妻以术后伤口感染再次入该院治疗后经抗炎治疗,原告之妻症状好转同年8月2日,原告之妻再次因右下腹痛伴包块、发热至该院治疗此后,因病症尚未消除,原告之妻又先后入住南开医院、肿瘤医院等处治疗去年5月7日,原告之妻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不能确诊死者病情的情况下,又未能及时告知转院治疗,且错误地将阑尾腺癌三次误诊为急性阑尾炎化脓性急性阑尾炎进而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措施,并且一再以“术后感染”为由安抚死者家属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使原告之妻病情加重,并因此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痛苦和精神损害请求赔偿医药费、陪护费及精神抚慰金14.8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6万元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其对死者赵某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原告所称误诊和漏诊一说毫无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http:// 2005年01月21日10:0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李晓燕】原告之妻因腹痛入院治疗,被告医院以急性阑尾炎对其进行医治,手术后长期伴有一系列炎症,经被告医院以“术后感染”进行长时间治疗仍不见好转,后经肿瘤医院诊断为阑尾腺癌晚期,最终未能挽住生命事发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术后被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审理期间,经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被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对死者赵某在被告医院处诊治,被告是否存在误诊、漏诊问题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去年8月31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死者赵某首次住院治疗时,系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是由于中、晚期结肠癌肿累及阑尾根部或继发引起,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以致漏诊结肠癌由此做出结论:此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次要责任依此鉴定结论,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赵某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并认为该院对赵某家属因该事故所致损失承担30%责任为宜,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阑尾炎手术伤口化脓
诊治失误致漏诊结肠癌
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被判赔偿 3.5万元张北李晓燕
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漏诊结肠癌,此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负有次要责任日前,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该医院给付死者家属医疗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的30%即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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