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因病症反复发作

经医学会鉴定,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赔偿3.5万

http:// 2005年02月17日09:15 天津日报

死者周某的家属在起诉时表示,2003年4月14日,周某因腹痛到某诊治,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即刻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手术后,该院对原告之妻周某进行了两次病理检查,结果均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在给予抗炎治疗后,周某当月22日出院但4月30日,周某就再次因腹痛伴包块、发热等症状,以术后伤口感染再次入该院治疗后经抗炎治疗,周某的症状有所好转,8月2日周某再次因右下腹痛伴包块、发热,来到该院治疗入院后,曾进行b超、腹部ct及钡灌肠检查,均考虑为炎症此后因病症反复发作,周某又先后入住南开、肿瘤等处治疗,进行了右下腹壁肿物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为转移阑尾炎手术化脓性腺癌去年5月7日周某死亡,后经天津医科大学总病理科尸体剖验,报告结果为周某系右半结肠中—低分化腺癌,蔓延之小肠壁及腹壁全层、右下腹壁瘘管形成等,导致周某发生严重恶病质,继发小叶性肺炎和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据此,周某家属认为,被告在不能确诊死者病情的情况下,又未能及时告知转院治疗,且错误地将阑尾腺癌三次误诊为急性阑尾炎进而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措施,并一再以“术后感染”为由安抚死者家属,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使周某病情加重并因此死亡,给其家属造成巨大痛苦和精神损害,请求赔偿医药费、陪护费及精神抚慰金14.8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6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对死者周某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得当,原告所称误诊和漏诊慢性化脓性阑尾炎一说毫无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李晓燕)中年妇女周某因腹痛入住某治疗时,由于医护人员工作疏忽,仅仅认为是急性阑尾炎,并进行了简单的抗炎治疗,而未发现其存在的结肠癌症状,最终耽误了患者周某及时治疗,过早离开人世日前,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该给付周某家属医疗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的30%,共计3.5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去年8月,医学会出具鉴定,认为周某首次住院治疗时,系急性化脓性阑尾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1、术前临床表现与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多处不符,未引起注意;2、手术操作不规范,也未进行任何探查,以致漏诊结肠癌;3、周阑尾炎手术伤口化脓某死亡原因系中、晚期结肠癌并由此认定此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在治疗过程中负有次要责任法院对于该鉴定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认为应对周某以该医疗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周某的丈夫、女儿、母亲医疗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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