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年会上突发阑尾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今年年底我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突发阑尾炎,医院治疗,就该次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我能否主张工伤赔偿?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突发阑尾炎虽然算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该病情既非因工作原因或机动车事故受伤伤害,亦非属于职业病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这种情形无法主张工伤赔偿。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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